浏览: 日期:2014-02-16
黄许职中 旅游学校
教职工出勤管理暂行办法
(2014年1月19日教代会讨论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出勤管理,增强教职工的工作责任心,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。根据国家、省、市、区有关政策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出勤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,出勤管理对象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。
第三条 教职工出勤包括在岗、请假、迟到、早退、缺席、旷工六种情形。其中擅自脱岗按缺席处理。
第四条 教职工请假的范围包括事假、病假、婚假、产假(护理假)、丧假等。
第五条 出勤考核是教职工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,反映了教职工到岗履职的基本情况。出勤考核的结果记入教职工业务工作档案。
第六条 学校设出勤奖。出勤奖从期末奖中提取,占期末奖的10%。
第二章 请假制度
第七条 教职工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。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出席或到场的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请假的程序如下:
一、请假人到行政办公室领取并填写《请假单》(因公出差的领取并填写《派差单》)。
二、请假人根据自己的工作内容,到相关职能部门或专业部协调和落实请假期间的有关工作事项,并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。
三、请假人持《请假单》到本部门或专业部负责人处落实批假。
四、部门或专业部负责人根据批假权限审批或签属意见后上报。
五、部门或专业部负责人应及时将审批的结果通知请假人,并将签批的《请假单》交行政办公室备案。
六、经批准后,请假人离岗或休假。
七、休假结束后,请假人应及时告知部门或专业部,并到行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。
第八条 请假的批准权限:
一、教师:一天以内由请假人的主管部门或专业部负责人批准,由部门或专业部报学校行政办公室备案;一天以上七天以内由部门或专业部报校长批准,学校行政办公室备案;七天以上由校长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,学校行政办公室备案。
二、干部:校级干部请假,校长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,学校行政办公室备案;副校长请假3天以内由校长审批,学校行政办公室备案。3天(不含3天)以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,学校行政办公室备案。中层干部请假7天以内由校长审批,学校行政办公室备案。7天(不含7天)以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,学校行政办公室备案。
三、因公出差由分管校长签字审批,学校行政办公室备案。因公到市区内有关部门办事,半天以内的,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或校级干部安排。
第九条 教职工因急病、急事等特殊情况,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,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学校行政办公室备案,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办。
第十条 请假的有关规定:
一、请假人应于休假结束的次日(遇节假日顺延),办理销假手续。如需续假的,应于休假结束前一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假手续,续假手续按第七条办理。
二、未及时销假的,按事假处理。请假人休假期满,逾期未归又未续假的,按旷工处理。
三、病假须持县级及以上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建议书,方可办理请假手续。婚假、产假(护理假)、丧假等按国家、省、市、区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。
四、请假未经批准的,不得离岗或休假。
第三章 考勤制度
第十一条 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均应进行考勤。考勤一般实行签到制或点名制。
第十二条 各部门、专业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。学校开展的各项工作、集体活动或组织的各类会议,由组织者负责考勤。
第十三条 学校安排的各类值班,按层级管理,由带班领导逐级考勤。
第十四条 学校督导室负责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五条 考勤中发现迟到、早退、缺席或旷工的,考勤部门应如实作好记载,及时书面报行政办公室,由行政办公室纳入教职工当月的考核。需报送或告知其它业务管理部门的,应一并报送或告知相关部门。
第十六条 各部门、专业部要客观、公正、及时的落实好考勤工作,不得弄虚作假。对考勤工作中出现问题的部门、专业部或个人,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四章 出勤的考核
第十七条 迟到、早退每次扣100元,缺席每次扣200元。
第十八条 事假:在编在岗教职工(含区政府聘用人员)每天扣除100元;合同制聘用教师每天扣除35元;合同制聘用职员(教辅人员)每天扣除25元;合同制聘用工勤人员每天扣除20元。
第十九条 病假:在编在岗教职工(含区政府聘用人员)每天扣除30元;合同制聘用教师每天扣除10元;合同制聘用职员(教辅人员)每天扣除10元;合同制聘用工勤人员每天扣除10元。
第二十条 旷工一天,停发当月月考核津贴;旷工二天,从次月起停发半年月考核津贴及所有绩效考核;旷工三天及以上的,合同制教职工按自动辞职处理,在编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停发一年绩效考核。如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,依法追究责任。
第二十一条 全期累计事假超过2天、病假超过5天的不发出勤奖。法定婚假、产假(护理假)、丧假和因公出差,不纳入出勤奖的考核。
第五章 请假期间的待遇及有关规定
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差工资、奖金及福利照发,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出差补助。
第二十三条 病假
一、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,从第三个月起,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基础性绩效工资(或固定工资)部分按90%计发(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%);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基础性绩效工资(或固定工资)部分全额发给。期末考核奖按出勤比例发放,且不享受出勤奖。
二、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,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基础性绩效工资(或固定工资)部分按70%计发(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%);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基础性绩效工资(或固定工资)部分按80%计发(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%)。不发期末考核奖,且不享受出勤奖。
注:本条中的“固定工资”是指合同制教职员工的基本工资。
三、凡病假超过一年且不能继续回本单位上班的,应按规定办理病休或病退手续。
四、聘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一个月的,除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外,其见习期相应延长,无见习期的按正式合同制教职工的要求对待。
第二十四条 事假
一、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10天的,除按“第十八条”规定执行外,当月在编在岗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按60%发;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,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停放。合同制教职工参照执行。
二、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在编教职工扣发请假期间工资、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,进行批评教育,责令按期回到工作岗位,并根据情节轻重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,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。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合同制职工扣发请假期间工资、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,进行批评教育,责令按期回到工作岗位,并根据情节轻重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,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自动辞职处理。
第二十五条 婚假
一、按法定年龄结婚的,可享受5天婚假(路途假除外)。
二、符合晚婚条件的,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可增加20天婚假。
三、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,可视路程远近,另给予路程假。
四、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,不能享受晚婚假。
第二十六条 产假
一、女职工产假为90天,其中产前休假15天,产后75天。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另在孩子一周岁前,每天可分别享受两次各30分钟的假期。已婚妇女晚育的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,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。
二、女职工怀孕流产(含人工流产)和引产手术后的节育假期,依照接受手术时的怀孕时间的长短及医院的建议确定休假时间,一般休息2周左右,最长不超过3周。初次休此假,其福利待遇参照第二十八条执行,再次休此假按病假处理。
第二十七条 丧假
一、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,给予五个工作日的丧假。
二、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,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,可根据路途远近,另给予路程假。
三、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、婆死亡时,需要其料理丧事的,参照上述规定办理。
第二十八条 婚假、产假、丧假在批准的期限内,本人的工资、奖金、福利照发,途中的车船费等,全部由本人自理。产假超出法定假的部分按病假处理,婚假及丧假超出法定假的部分按事假处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各类假期遇寒暑假、公休日、法定假日均不顺延。
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视为旷工:
一、擅离职守半天以上(含半天)者;
二、请假期满,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;
三、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,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;
四、以欺骗手段请病、事假者。
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计算旷工期限,从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缺勤当事人离开学校之日起计算。
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原“黄许职中、旅游学校”的此类规定即行废止。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试行。
第三十四条 执行期间原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,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。
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2014年1月19日